责 任
1、主办及承办单位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会无法在原地如期举行而形成的参展损失不承担责任,参展商已支付给主办单位的有关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 2、参展商有责任对参展人员、财产及第三者投保,以防不测之虞。 3、由于参展商或任何与参展有关的原因而使主办单位遭受索赔的,该参展商应对主办单位做出补偿。 4、参展商预定展位后,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展位保证金,其预定展位不予保留,参展商已支付参展保证金,在2005年8月10日以后宣布退出展会,保证金不予退还。 5、大会印发的参展商名录之内容由参展商提供,其中参展企业简介为免费刊登,大会对免费刊登内容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经济责任。